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開展全省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及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質量專項監督檢查的通知
各市州住建局,礦區建委,蘭州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及預拌混凝土企業的監督管理,規范全省工程質量檢測及預拌混凝土生產市場,促進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提升檢測能力、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保障建設工程質量,結合住建廳年度工作安排部署,決定從8月份開始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及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質量專項監督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范圍
全省已取得住建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正常開展業務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及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
二、檢查內容
(一)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1、檢測機構在核定的資質范圍內開展檢測業務情況;
2、檢測試驗環境條件和檢測儀器設備管理情況;
3、質量管理體系及各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及運行情況;
4、管理人員、試驗檢測人員資格及到崗履職情況;
5、試驗檢測程序、方法及執行工程建設技術標準情況;
6、檢測原始記錄、報告、臺賬等技術資料的建立情況;
7、按要求實行檢測數據上傳情況。
(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
1、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及運行情況;
2、管理人員、專業技術、試驗檢測人員資格及到崗履職情況;
3、生產設備的日常運轉管理情況;
4、企業對原材料及預拌混凝土生產過程質量的控制情況;
5、企業內部試驗室的建立及運行情況;
6、生產現場原材料及混凝土產品質量情況;
7、技術質量資料檔案建立情況。
三、檢查重點
(一)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1、是否在核定的資質范圍內開展檢測業務,是否存在轉包檢測業務或掛靠資質從事檢測業務的行為;是否有出租、出借及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行為;
2、檢測儀器設備和試驗環境條件是否滿足檢測資質對應檢測業務開展工作的要求;
3、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建立從委托、收樣、試驗到報告審核、批準全流程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
4、專業技術及檢測人員是否到崗履職,是否存在檢測人員未取得檢測崗位證書而從事檢測工作或簽署檢測報告的現象;
5、是否嚴格按照我省工程質量檢測監管要求上傳檢測報告;
6、出具的檢測報告是否規范、真實、準確,報告的簽署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檢測報告中數據、結論等實質性內容被更改,或檢測原始記錄不真實、未經檢測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任意編造檢測數據的現象;
7、檢測臺帳是否完整,檢測不合格結果是否按規定建立臺賬。對檢測過程中發現涉及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檢測結果不合格情況,是否及時通知建設單位并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
1、企業內部試驗室的檢測儀器設備和試驗環境條件是否滿足企業資質標準要求及生產需求;
2、試驗室主任、試驗檢測人員是否到崗履職,是否存在檢測人員未取得檢測崗位證書而從事檢測工作的現象;
3、預拌混凝土企業是否嚴把原材料(尤其是砂、石材料)質量關,進場原材料是否嚴格按規范要求進行復試;
4、配合比設計及調整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任意調整配合比、實際生產配合比與設計配合比不一致的現象;
5、出廠檢驗是否弄虛作假,是否存在未經檢測出具虛假報告或任意編造檢測數據的現象;
6、是否存在代替施工單位制作、養護混凝土試塊的行為。
四、檢查方式
檢查采用“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從各地所有受檢企業名單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
檢查采取現場查看和資料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必要時可追溯至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五、檢查安排
(一)企業自查。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要根據通知要求,于9月20日前對本企業內部質量管理情況進行全面自查自糾,自查情況要形成記錄以備查閱。
(二)市州督查。市州、縣區住建部門應組織質量監督機構對轄區內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預拌混凝土企業質量情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和重點抽查。請各市州住建部門于2020年10月31日前將本地區今年以來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預拌混凝土企業的監督檢查和監管情況書面報省住建廳。報告應同時對本地區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預拌混凝土企業的質量狀況進行客觀分析,找出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下一步工作重點,同時結合實際對全省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預拌混凝土企業質量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三)省廳督查。在企業自查自糾、市州監督檢查的基礎上,省住建廳將組成督查組對全省各地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預拌混凝土質量專項檢查開展情況進行督查,對各地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按照各不低于5%的比例隨機進行抽查。督查時間從9月1日開始至10月31日結束,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六、檢查結果的處理
(一)責令整改。檢查發現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過程存在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規定等問題的,應當責令立即整改;無法立即整改的,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前或整改過程中,無法保證檢測結果有效性的,應責令暫時停止該項檢測業務,對存在的問題整改完成并經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復查合格后方可恢復。檢查發現預拌混凝土企業生產過程存在質量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整改;無法立即整改的,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質量隱患整改前或整改過程中,無法保證產品生產質量的,應責令暫時停止生產,對存在的問題整改完成并經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復查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二)行政處罰。檢查中發現有關單位和人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不履行法定質量責任和義務的行為,應當責令責任單位或個人立即改正(包含暫時停止生產),并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處罰。
(三)追溯檢查。檢查發現預拌混凝土產品質量不合格且已供應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使用的,應追溯至施工現場并責令施工單位委托檢測機構對相應部位的混凝土實體質量進行檢測驗證。
(四)結果通報。檢查結束后,省住建廳將對本次檢查結果在全省進行通報。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做好檢查的組織實施工作。同時要結合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質量品質工作,強化宣傳引導,著力提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能力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產品質量。
(二)請各市(州)住建部門指定1名聯絡人員,負責聯絡專項檢查有關事宜,并于2020年8月31日前將聯絡員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報省住建廳質安處。
聯系人:張敬仲、王國鈺
聯系電話:0931-8929759(傳真)
附件:
1.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查表
2.預拌混凝土質量專項檢查表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8月18日